协会章程


北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北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BEIHAI ASSOCIATION OF THE AGED SERVICE  缩写:BAAS

第二条.本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本市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实行养老服务业自律管理的全市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养老事业的政策法规,在政府和养老服务业之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致力于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是北海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审批局、北海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北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 、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及行业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会员与政府间的沟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制定养老服务有关标准,(经政府或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指导和承办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达标评估,组织等级评定事务,规范养老机构收费(只能是约束本协会的会员单位)等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法律服务。

(三).参与政府有关养老事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养老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

(四).开展养老服务宣传,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优化行业形象。

(五).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从业资格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开展行业调研,行业统计、信息交流、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关系。

(八).依据有关法规,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九).承担法规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1.单位会员应为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或与行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委派一人为其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会议。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与所担任的协会职务自行终止,该单位会员可另委派代表续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按时缴纳规定的会费。

(四).自愿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支持本会的工作。

(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室会议审批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所发的会员证书。会员

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七).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第.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